「案情回顾」
近日,洪湖市公安局汊河派出所联合洪湖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相关行业进行安全检查时查获1起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生产作业活动行为,并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即危险作业罪进行立案侦查。
8月5日,汊河派出所联合洪湖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行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在汊河镇某村居民高某(男,50岁,洪湖市汊河镇人)经营的冷库内,查获堆放的46瓶氧气瓶( 27瓶空瓶,19瓶满瓶)、4瓶乙炔气瓶(3瓶空瓶,1瓶满瓶)、9瓶氩气瓶(7瓶空瓶,2瓶满瓶)、一瓶二氧化碳气瓶(一瓶满瓶)。
经调查,高某经营的仓库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和许可,且位于居民区,并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随即,民警对高某所经营冷库内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依法进行了查封、扣押,并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8月12日,汊河派出所民警依法将嫌疑人高某传唤到案。经讯问,其对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洪湖警方已依法对嫌疑人高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解析」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所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含了三种情形:
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警方提醒:如发现相关非法经营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坚决举报、坚决取缔,请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