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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小伙小赵谈了一场恋爱,期间转给女友38万余元。两人分手后,小赵为了钱跟前女友对簿公堂,但法院判决时只支持其中的33万元需要还。这是因为,情侣之间转账520元、1314元这类特殊金额和转账1000元的性质是不同的。
西湖法院通报了这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小赵是在美国念书的大学生,孙姑娘为家住广东的自由职业者。2017年3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交流过程中互生情愫,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二人恋爱关系结束。
小赵说,因为2017年时,孙姑娘说自己想创业开店,但是缺少资金,就多次跟他借钱。小赵就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借给孙姑娘38万余元,都没有约定借期。
两人分手3个月后,小赵打电话给孙姑娘,提出要她归还这些借款。孙姑娘虽然在电话中答应说会还钱的,但一直没有实际行动。2018年10月23日, 小赵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孙姑娘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孙姑娘表示,自己确实收到了小赵转的38万余元。但是她认为,这些钱全部都是两人在恋爱关系中,小赵基于示爱,对自己作出的赠与行为,并非小赵所谓的民间借贷。
根据小赵提供的证据,法院查明,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小赵共转账交付38万余元,但其中有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分别是2017年6月9日,小赵转给孙姑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小赵3次转账13145.20元给孙姑娘,合计39435.6元。
法院审理认为,这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确实在恋爱中。就小赵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这4笔钱不是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所以对这笔合计5万余元的款项,小赵要求孙姑娘归还的诉请,法院没有支持。
对于剩余3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孙姑娘没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个款项是他们双方间其他经济往来,应认定借款。后法院判决,孙姑娘需要归还33万元的借款本金。同时,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所以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孙姑娘要是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小赵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认定。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