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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解读民间借贷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28日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8日,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某振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孙某振向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发动机号为STB5745、车架号为LJ8F7D5H3HE013266、牌号为浙B××的白色众泰牌汽车一辆;租车期限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陈述,此处到期日为笔误,实际到期日应为2020年7月7日);租金为每月5013元,孙某振应于每月7日前付至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认第一期租金支付时间应为2017年9月7日);孙某振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保证金14000元;购车价格详见附件三《租金支付说明函》(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陈述,实际没有该份材料);合同中总费用(期满且购车)金额处未填写金额;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及号牌归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孙某振租赁期限届满且租赁期间未违反合同约定的,可选择向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从而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但不包括号牌;若其未按约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原告有权按照所拖欠的租金和相关费用的日千分之二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孙某振在该期租金或费用到期之日起1日内仍未付清款项及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则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其立即返还车辆并付清拖欠租金和费用(租金计算到实际还车之日),还可要求其支付车辆购置价格的5%的违约金,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约单方解除合同的,孙某振应按时归还租赁车辆,逾期交回车辆的,需支付逾期期间的日租金每天200元。
2017年8月10日,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宁波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前述车辆,一次性付清车价款139900元,并于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
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将前述车辆交付给孙某振。孙某振向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纳过保证金14000元。但至今未支付过租金,因此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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