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故意伤害 辩护词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6日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有以下从轻情节请法庭予以注意:
第一、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本案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的新婚妻子等三人共同租住一个房间,被告人因误解酒后冲动伤害了被害人,其本身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庭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第三、客观上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首先,被告人虽然是用菜刀伤害的被害人,但其是用菜刀“拍打”被害人,而不是“砍”。且在发现被害人身上出血之后,中止了伤害行为,积极与其他人一同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
其次, 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之后,被告人随后就赶到了医院,在公安局将被告人从医院带走之前,被告人始终在医院陪护被害人,在可能知道有人报案的情况下也没有逃跑,且归案后能够坦白全部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综上,恳请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不重,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判处。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