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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哪些财产可以列入遗产
作者:品然王玲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07日
王律师,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十楼,位于投资大厦旁边,广电大厦对面。公交站点“投资大厦(东行)”,“广电大厦(西行)”;地铁站点有“福田”站1出口(出口即是),“购物公园”站B出口往深南大道方向行走四百米左右。如果您有任何关于结婚、离婚、抚养权、探望权、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致电沟通,王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办案经验,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解决方案,  我国继承法除总括性地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外,还列举了遗产所包括的具体范围。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中,可以依法转移给继承人的部分,即是作为遗产的财产。具体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依继承法的规定,只要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文物、图书资料,不论其是否属于珍贵文物,不论其是否属于机密资料,都可为遗产。至于公民继承后,对这些文物、图书资料的使用、处分,不得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和保密法规的规定,则属于另外的问题。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在我国,公民对任何生活资料都可享有所有权,但不是对任何生产资料都可享有所有权。因此,只有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才可以作为遗产,而对于法律不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不论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占有,都不可作为遗产。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这里规定的虽然只是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但从立法精神上看,实际上应当包括各种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因此,除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如著作使用费)、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专利的使用权、专利的转让权等等财产权利)可以为遗产外,商标专用权以及公民的发现权、发明权、科技进步权、合理化建议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可以作为遗产。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遗产时,还应当把握以下不得作为遗产的权利义务: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自然人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只能为特定的自然人享有。因此,自然人的人身权,不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都不得作为遗产。自然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虽可为遗产,但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得作为遗产。
  2?与自然人的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也不能作为遗产。例如,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租赁合同的承租权、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债务、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等等,都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也不属于遗产。
  3?国有资源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养殖权等。这些权利虽从性质上说是用益物权,但因其取得须经特别的程序,权利人不仅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国有资源使用权是由特定人享有的,不得随意转让,因而也不得作为遗产。享有国有资源使用权的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要从事被继承人原来从事的事业,须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重新自行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而不能基于继承权而当然取得。
  4?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在这里,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应按继承法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而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如果法律允许继承人继承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由继承人承包。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 、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修订)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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