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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登记离婚所需的证件和证明
作者:品然王玲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07日
  根据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相关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登记离婚的程序
  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有关登记离婚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相关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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