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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品然王玲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07日
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行为的效力
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的夫妻会把双方的名字都登记在房产证上,有的夫妻只把一方的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夫妻双方均为权利登记人,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处置该房产,也就无法侵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只有其中一方为权利登记人,故在形式上,该权利登记人可以单独处置该房产。比如可以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了共有的房屋。而所得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时就侵害了另一方的利益。此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回该房屋,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1、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即使不知情也无权追回。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之利益,维护交易稳定。2、虽然另一方无权追回,但是可以就该擅自出售行为造成的损失,在离婚时请求赔偿。
从这些后果出发,王律师建议您:
1、婚后夫妻共同购买房屋的,最好在在房产证下登记双方的名字,这不仅是对双方权利的最直观的体现,也可以防止另一方擅自出售。有些人登记时嫌麻烦或是由于其他情感上的原因,没有登记两个人的名字。结果一旦日后感情恶化或是其他不可遇见的情况发生,另一方为了获得钱财或是转移财产,轻易地就能将房产卖掉,所得款项可以放于其他亲友账户上。到时候就非常被动,有苦无处申诉。
2、在发生另一方擅自处置房产的情况之后,应及时与对方沟通,收集对方擅自处理房产的证据(对方承认卖房的录音、卖房的合同、所得房款金额等)。日后若走到离婚这一步,则可以以此为理由请求赔偿。
王律师建议您,婚姻关系处理重在事前预防,结婚之时或婚前就可以对财产作明确约定,重大财产处理应坚持原则,而不应贪图一时方便或碍于一时颜面造成隐患及日后的被动。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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