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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姻法解释三全面剖析
作者:品然王玲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07日
婚姻法解释三全面剖析
如何在婚姻关系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确认夫妻共同财产
女性如何确保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
女性如何保障离婚时多分财产
 
目录
一、亲子关系鉴定
二、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
三、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效力
四、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
五、离婚时按揭房屋产权归属
六、侵犯生育权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
七、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行为的效力
八、离婚协议的效力
九、对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否再行起诉
一、亲子关系鉴定
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析:第一款主要针对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夫妻一方)
      第二款主要针对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一方)
     简单地说,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只要一方有证据表明亲子关系不存在或者存在的,另一方无法提供反证又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直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二、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首先明确,婚前财产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与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短      无关
      解释三的含义
      孳息和自然增值为该财产本身具有的属性,不需要夫妻中任何一方付出劳动让其增值,故其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该财产本身所产生的收益。
      从另一个角度看,此条规定,也表明了,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经由另一方付出劳动让其增值了,该增值部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标准:夫妻另一方对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是否有实质的贡献,作为是否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但此种情形,举证存在较大难度。
      
 
n关联法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n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效力
n解释三明确了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情侣或夫妻之间在商量与磨合的过程中,出首付的一方可能会妥协,并承诺将房产价值的一半赠与给另一方。此种情形下,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另一方能否真正享有房子一半的产权?
 
n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n说明
n赠与合同在法律上是实践合同,通俗地说,签订了赠与合同之后,赠与合同成立了,但是尚未生效。只有在赠与人把赠与物在法律上转让给受赠与人之后,才生效。对于不动产来说,必须是在产权登记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赠与才成立。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在没有把房产真正变更至两个人的名下之前,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n 
n解析
n受赠与人如何保障自己权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何种例外情形?
 
n《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①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②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n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情侣或夫妻间的赠与合同,受赠与人如想保障自己能顺利享有房子的另一半产权,唯一的方式是将赠与合同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对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四、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


n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n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n解析
n此条即规定了婚后父母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n对于婚姻关系中接受赠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婚后出资购房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即便是婚后出资购房的,也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n对于接受赠与财产的性质的规定,最开始,尊重意思自治,贯彻私法原则。父母说给谁就是给谁。然而,万事总关情,婚姻一事尤为如此。划得分明,颜面过不去,当事人及其家长不免遮掩支吾,行为模棱两可。此等情势下,解释三直接规定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谁的父母出资,房子产权就属于谁。
n注意事项
n根据解释三对于接受赠与的性质的规定,在实践中,作为出资的父母,需要保留好出资的相关记录,比如银行转账凭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记录,委托购房手续等。
五、离婚时按揭房屋产权归属
n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n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n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n解析
n此条规定的是一方首付,共同还贷的情况。夫妻中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房,登记在该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后另一方也参与了还贷的,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所出的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应当给予补偿。但对于具体补偿方法,此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
 
n在征求意见稿中,有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之表述,但正式出台的解释三没有此种表述,仅表明应给予补偿。
 
六、侵犯生育权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
n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n解析
n根据此条规定可看出,单纯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可以此理由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的,纳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情形,准予离婚。这为离婚增加了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某部分对生育与否有重大观念冲突的夫妻及时开始新的生活提供了途径。
 
n法条链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n第三十二条 ……
n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n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n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n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n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n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七、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行为的效力
n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解析
      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即使不知情也无权追回。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之利益,维护交易稳定。
      第二款规定:虽然另一方无权追回,但是可以就该擅自出售行为造成的损失,在离婚时请求赔偿。
 
n建议: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房产证下登记双方的名字,可防止另一方擅自出售。
                 平时留意保存在共有房产中享受产权及产权比例的资料文件。
八、离婚协议的效力
n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n解析
n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如果该条件未成就,该协议不必然生效。后续产生离婚诉讼的,双方均可反悔,且法院应认定该协议尚未生效。
 
n此条主要针对在现实中生活,有很多夫妻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签订一份离婚协议,或者确实打算离婚,一方在财产或者小孩抚养费上作出巨大让步以求离婚的情况。
n建议: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一定要在协议条款中注明,此协议仅适用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形。
九、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否再行起诉


n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
n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n解析
n此条规定主要针对两种情况:第一,离婚时没有充分考虑财产分割问题,只求婚姻关系的解除;第二,离婚时,一方掌握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另一方无法获得财产线索。此离婚后,再考虑分割财产或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就该部分未予分割的财产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n建议:不论何种情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尤其是女方,切忌什么事都不管,导致对家庭财产情况一无所知,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资料和线索,以维护自身权益。
 
 
九、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否再行起诉


n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
n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n解析
n此条规定主要针对两种情况:第一,离婚时没有充分考虑财产分割问题,只求婚姻关系的解除;第二,离婚时,一方掌握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另一方无法获得财产线索。此离婚后,再考虑分割财产或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就该部分未予分割的财产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n建议:不论何种情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尤其是女方,切忌什么事都不管,导致对家庭财产情况一无所知,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资料和线索,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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