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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作者:品然王玲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07日

深圳的离婚率目前位居全国第三,每天有无数对夫妻在经受考验。结合生活与办案经验,王律师提醒您,婚姻的维持除了本来积累的情感,更多的需要主动经营。如果遇到了婚姻问题,不用慌张与愤怒,而应该理智地思考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分清利害关系,想好解决思路与沟通策略,以免耽误事情。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是指无过错方因另一方过错行为造成的物质上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但不包括因离婚所受到的期待财产权益的损失,如遗产继承权、保险受益权等。对于物质损害,一般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责任。
  精神损害是指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离婚精神损害无需请求权人负举证责任,只要加害人有上述严重过错行为并且是导致离婚的原因,法律即推定这种精神损害存在。因此,离婚精神损害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而不是“需证明的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过错方除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由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所造成的后果;(4)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5)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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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然王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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