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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财产约定有效吗
作者:品然王玲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07日
如果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财产所有进行约定,是否有效?比如约定共同所有、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一方放弃其中某一部分财产等。等到离婚时,这些约定的效力直接影响到财产分割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财产的所有方式,这些约定是有效的。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这些约定必须是书面的才有效力,仅仅口头的约定,或者仅仅是长期存在的事实,不能作为有力的证据。举例说明:婚后夫妻购置一处房产,妻子书面声明放弃房子的所有权,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这个房子,妻子是没有权利再要求分割的。
一般来说,夫妻之间不会约定财产所有制,故离婚时多属于共同所有的情形,只要能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都可以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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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然王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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