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江苏常州辛艳茹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法学论文

“三倍”与“十倍”之间 ——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应用

作者:辛艳茹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该条可知,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系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但随着越来越多知假买假的人即所谓“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消法及食品安全法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规定的三倍或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有时往往被职业打假所用,失掉了惩罚性赔偿设置的初衷。当前,法律有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也保护职业打假人的权益,但什么情况下 适用三倍赔偿,什么情形下适用十倍?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件,来理清楚三倍与十倍的具体适用情况,看“三倍”与“十倍”之间发生了哪些故事。
 
案例:
甲于20189月到10月期间,先后在二个超市购买了四瓶茅台酒各1500/瓶。其在928日上午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对其在A超市买的两瓶茅台酒进行了鉴定,后被鉴定为非茅台酒厂家生产。后在同一天下午,甲又去B超市购买了两瓶茅台酒,后同样被鉴定为非茅台酒厂家所生产。随后,甲在与AB两个超市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将AB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要求A,B超市赔偿60000元,要求AB承担本案诉讼费。而在案件过程中,AB两家超市均无法提供其进货渠道以及尽到查验义务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方即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要求销售方AB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甲方认为销售者AB 系“明知”所售出的茅台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AB 则认为甲是知假买假的牟利行为,其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本案存在几个问题1、标的物是否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是否“明知”,举证责任在哪方?
2、甲方是否知假买假?知假买假能否支持?
3、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能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可知,食品经营者(1)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知”的举证责任在经营者)(3)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三者全都具备,方可免责。作者认为经营者尽了进货查验义务,就已经可以证明其非“明知”,而能够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就可以说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能够尽到查验义务并提供合法进货来源,销售者就可以免责,注意是合法的进货来源。
那么,对于知假买假者,法律是否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对此是区别对待的,根据该文件的精神,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对于非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于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食品药品领域是支持知假买假的行为的,但如果经常性的知假买假,或以此为牟利手段的,法院时不支持其请求的。而非食品、药品消费,法院是不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所有惩罚性赔偿的请求的。
上述案件中,超市A及超市B 均未能证明其尽到进货查验业务,也未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也无证据证明甲系知假买假的牟利行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赔偿被告。
消法和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的保护的力度较强,均因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系弱势群体。上述案例原告方是主张十倍赔偿,那么,三倍赔偿又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呢?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了欺诈行为的三倍赔偿(价款的三倍)。同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综上所述,有价款的三倍也有损失的三倍,这点要注意区分,下面,笔者简单总结下惩罚性赔偿:
文末,笔者在此提醒各位读者,在购买食品药品或服务的时候,出于对自己负责,自己也要尽到初步的简单的注意义务,如多多观察外观是否完好及食品药品的质保期等等,如遇到问题,及时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咨询律师解决,以使自己的权益及时得到保护。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
特邀辛艳茹律师

地区:江苏-常州

电话:15061987037

常州市-常州市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

110法律咨询网

Email:xyr_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4201211307637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

积分:36804奖章:32点击量:187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