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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借“阴阳合同”之东风、谈谈范爷与IP那些事儿
作者:辛艳茹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6日

2018528日,央视名嘴崔永元微博一句“那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牵出关于范冰冰(范爷)签订阴阳合同的一些列新闻。529日,崔永元的微博内容,暗指范冰冰偷税漏税。63日,国家税务局开始介入此涉税问题,本文暂且不论范冰冰演技如何,也不谈论央视名嘴崔永元的朝阳群众这个角色扮演的如何,仅借范爷的明星身份,谈论一下她与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那些事儿。

 
明星我们一般谈论的多系影视娱乐圈的那些歌星、笑星、演员等等,大多时候这三类均难以明确区分清楚,接下来我们仅以范爷的演员身份,来讲他们从事演艺事业会遇到的那些知识产权问题。
以影视剧(包括电影、电视等)为例,演员根据编剧提供的剧本,在导演等相关影视剧工作人员(一般在电视剧片尾随着片尾曲一同闪现的那些以人名的形式出现的人)的指导或配合下,最终在制作人的监制下,共同完成了一个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著作权内容很多,单就演员讲,就非表演者权莫属。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罗马公约》第三条的规定,表演者特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权的内容包括: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表明表演者身份权系表演者权利中著作人身权之一,即不管表演者表演的是什么内容,不管他是主角还是路人甲、是徒手腰斩日寇的抗日英雄还是日寇,也不管他是将角色诠释的入木三分的演技派大神还是仅仅躺在那里表演死尸一名,都有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但基于无论是电视、电影还是戏剧、话剧,其中参演的演员人数众多,出于商业习惯及便利的需求,可以只列举其中主要演员。表演者的这个“署名权”不仅需要出现在话剧海报、电视剧直播过程中,也需要出现在载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上。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该权利是指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在表演中的形象加以歪曲和篡改,防止对表演者的声誉和声望的损害。这里的歪曲和篡改主要在于通过一些特殊处理,完全丧失了原有的艺术表现风格等。但大明星们一般都关注自己的形象,很少有人会为自己所表演作品中的角色形象站台,就以现在网络上出现的很多为一些电视剧经典桥段搞笑配音配字幕的视频,其调侃搞笑对象不乏一些经典的历史英雄人物。
 
三、现场直播权
 
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现场直播权是表演者重要财产权,是许多明星经济来源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为了和以下权利区别,该权利主要强调“现场”两个字,直播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方式传送表演活动的信号,使远端的公众能够接受并欣赏表演活动中的声音和图像,而“公开传送”主要是在通过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体向公众播送表演活动中的声音和图像。大明星们通过该项权利可获得经济收入颇丰,但请得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四、首次固定权,复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首次固定权主要讲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将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这项权利在国际上被称为“首次固定权”,即将无形的表演固定在有形的物质载体上,例如拍电视剧过程中,演员将表演固定在摄影机的胶卷里。同时,著作权法亦规定表演者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著作权人一样,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作品上传到网络,供公众在七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欣赏的行为,也是有经其许可并收受报酬的权利。上述三个权利,在“贵圈”即表现为演员拍电视剧(首次固定)后,选定日期在电视台首播(复制、发行权)或在优酷独播(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首轮热播后,开始制作成光碟出售(复制、发行权),上述三项著作财产权如今最形象的转化为备受我们关注的电影、电视明星们“阴阳合同”中的“天价片酬”。
 
最后,本作者谨慎提醒,本文所涉及的明星们的著作财产权即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复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都需要表演者们先向著作权人付费,希望越来越多的观众能够成为朝阳群众!
 
 
                         (辛艳茹律师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