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叫小北,一家私企的经理,高管,听到这两个词,是不是有种我也是人生赢家的赶脚。瞧,会议室正有个人对着一群人吐唾沫星子,正在指点江山,挥斥方遒,大谈特谈公司发展规划和前景,对了!那个正是我——的老板,公司的董事长,而那个正襟危坐,努力认真地走神的人正是在下,为啥在关键时候走神?因为董事长用来画饼的母版是我提供的……
当我还是一个普通员工的时候,本着“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的精神,为了将来成为高管,我特地查询了下不能做高管的情形,如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我寻思这我不会,这上班都成问题,更别说做高管);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违法的事咱不会干);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干倒一个公司就立马去祸害其他公司?这咱不干)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应该不至于被我碰到)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咦?车贷房贷算不算?特地问下度娘,该规定应该是为了防止高管有超出个人能力的大额债务,有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可能,正常的能负担得起的车贷房贷应该不算)。这样看来,只要努力,高管离我也不远,于是踏上了追寻高管之路……
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成为了现在这家公司的总经理,也就是所谓的高管,拿到了令人心动的高薪,但努力的路上也陆续有噩耗传来,如高管加班没有加班费,部分高管没签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双倍工资等,没事,谁让咱有年薪和业绩奖金撑着呢。担任高管以后,发现除了薪资,管人、管事以外,它带给你的真的是外在风光无限,内里清汤寡水,为啥呢,屁股底下砌着“围墙”呢呗,听我给你慢慢道来。
亚当·斯密以前讲过“合股公司的董事们为他人管理钱财,不像私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己尽心竭力,所以疏忽和浪费难以避免”,这句话什么意思呢?简单讲,就是非公司股东的公司高管帮股东管理着他们的钱,肯定不像管理自己钱那样尽心。正因为这个理由,各国公司法便将对高管的义务规定作为了公司治理体系的一部分,防止公司管理者以权谋私或疏忽懈怠。回到我国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归纳起来就是四个字——“忠实“和“勤勉”。有人说,忠实义务就是“董监高在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的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职务的标准,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或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为了明确”忠实“义务,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高管不得为的行为,主要与高管的钱袋子和公司的钱袋子有关,具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这是高管屁股底下的第一层围墙。如果翻越这个围墙,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犯罪哦,如受贿、收受”回扣“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反竞业禁止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那什么是勤勉义务呢?昨儿个听说隔壁公司的一个兄弟,在担任公司经理期间,因为其负责的一笔150万元的业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公司剩余110万元的货款收不回来,公司直接向其索赔110万元(近两年的薪水),获得法院支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勤勉义务是指董监高行使职权、作出决策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标准,不得有疏忽大意或者重大过失,以适当的方式尽合理的谨慎、技能和注意,履行自己的职责。”法院认为,按照一般的经营常识,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一旦与交易对象产生纷争时,无法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于无法即时完成交易的民事行为,交易双方一般采取签订书面协议或由交易双方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认为该哥们儿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与公司的最佳利益不相符,无视经营风险的存在,即使是一个普通谨慎的人也能尽到的注意义务他没有尽到,所以认定他违反了勤勉义务。勤勉义务,也即是要求高管是善意,满足“屁股决定大脑”,一般人在这个位置能想到的能注意到的,你也必须想到注意到,还有就是要满足行为是为了公司最大利益这一要求。
勤勉义务是给高管这个位置砌的第二堵围墙,严重违反勤勉义务也会涉及刑事责任,最典型的如国企人员涉及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作为高管,除了为碎银几两、为了上面两堵“围墙”惶惶不可终日外,还得注意你的“老板”给你设得那些坑,比如,股东增资时未履行出资义务,我可能得赔;股东增资时瑕疵出资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我可能得赔;如果一旦被认定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我还得就该股东的补足出资责任和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如果我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会计账簿、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给股东爸爸造成损失,我还得赔。
听我絮叨半天,是不是觉得高管也挺“苦逼”,权利与义务在立法者的精心策划下努力实现对等,职位越高责任越大,期望实现的是自己的付出对等地实现薪水的水涨船高,就让我独自一人在高处继续承受冷风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