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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不能合理解释出资去向,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
(2018-06-15)
点击量:820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之规定,股东存在五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制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对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是较为宽泛的兜底条款。吴律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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