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加班应支付加班费,解除合同应补偿
作者:魏广存 律师 时间:2012年02月21日
劳动争议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于1992年到被告处工作,2007年12月被告将原告辞退,应向原告支付1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被告至今下欠风险抵押金1000元,应返还。被告所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补发。被告安排原告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照常上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资,被告应予以补发。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640元。2、要求被告返还抵押金3000元。4、被告应为原告补发工资差额403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40元,公休日加班工资15200元。
承办过程:接受原告委托后,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及时立案,按时出庭参与诉讼,提出实现当事人诉求的代理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2年到被告处工作,2007年12月将原告辞退……
承办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低于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被告应予以补发。被告应按规定支付原告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被告将原告辞退,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864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抵押金3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差额共计350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172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