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开发商改变房屋结构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作者:王宪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09日
开发商改变房屋结构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李先生看中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小户型住宅,但因为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遂建议李先生与其签订“内部认购书”。李先生见购房者众多,担心她看中的房屋开盘后被他人买走,便同意与开发商签订“内部认购书”。“内部认购书”中约定:在该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盘后10天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李先生违约,其所交定金3万元不予退还;若开发商违约,则应双倍返还李先生定金。李先生如约支付定金。而后2013年10月,李女士如期前往售楼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知,所选房屋增加16平方米,户型也由一居变为两居。开发商要求李先生按现在房型对应的面积付款或另选房型,李先生不同意并要求退还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双方于此引发争议。李先生向商品房买卖律师进行商品房买卖法律咨询后,决定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认购书约定及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认定“内部认购书”具有法律上的合同效力,构成预约,开发商私自更改户型构成对约定义务的违背,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李先生定金。李先生的合理诉求得到了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点评】
第一,一般情况下,“初步协议”“意向性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本案中的“内部认购书”与这些不同,它实质上是确定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因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在此认购书的约定的基础上,协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协议。
第二,李先生依约前来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但开发商私自更改房型,改变房屋结构,一居变两居,这就构成了对认购书内容的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商品房买卖律师透彻的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到,买卖合同未订立的原因在于开发商违约,故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向李先生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