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蒋某某诉牟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管辖异议申请书
作者:丁敏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16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牟某某,男,200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牟某某,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系申请人之父。 申请人因蒋某某诉人格权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2月5日蒋某某与申请人在学校上课时间相互拉扯撩打,原告摔跤受伤,2012年10月30日蒋某某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12年11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本案中,双方在学校上课时间相互拉扯撩打而发生的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以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向贵院起诉。但本案中申请人牟某某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因此,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予以审查,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予以审理。 此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