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律师与法官在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需不需要开庭审理理解存在差异?
作者:丁敏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17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2013年3月承办一涉嫌运输毒品犯罪的二审案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对此条法律条款理解为:“(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会开庭审理。而我们作为律师,我们的理解为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含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包括《刑法》第三章第五节对死刑相关条款进行明确,显然,死刑案件包含两者。因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进行开庭审理。后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可以理解为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