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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延长公路收费年限---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无限期收费提供可能
作者:丁敏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30日
交通运输部2013年5月8日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就该意见稿中部分内容摘录,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用的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它的上位法是由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关于公路收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如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收费公路,收费期限应当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来确定。但现在如果以管理条例的形式把这个口子打开,将来贷款还清之后还要延长收费年限的话,与《公路法》是相冲突的。更大的疑问是,关于公路的公益性和公共性如何来体现?该条例修改,为目前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无限期收费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孳生腐败,为谋取私利制造了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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