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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山东临沂?维权记(一)
作者:丁敏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17日
案情基本介绍:   2012年3月接手的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这名受害者名高祥,1989年11月出生,受公司委托前往长沙市高桥接一件货物,可当天到达指定地点接货时,受雇于王传军的临时工操作不当,将一件物品丢在他站立接货的地方,物品发生爆炸,当场将他的右眼炸飞了,全身皮肤大面积烧伤,在重症监护室睡了一个多月后,总算捡回来一条命,现如今留下后很多遗症:右眼没了,一身伤疤,双腿关节疼痛,无力,性功能都几乎丧失。。。2012年7月20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雨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王传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高祥人身损害赔偿259603.38元。王传军不服,提出上诉,案件于2012年10月12日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判。2013年3月6日高祥依法向雨花区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3月22日法院依法受理该案执行。2013年4月19日至24日受高祥委托,前往山东临沂,远程物流公司经营所在地查询王传军的财产线索。一并前往王传军(户籍所在地山东临沂沂南县)查询其相关财产线索,但遗憾的是,走访十四个单位,仅查询到王传军作为实际出资人,在山东临沂兰山区林丰物流城里A9区有六个门面经营。匆忙之际,我和林总(高祥原工作的物流公司老板)赶回长沙,将调查取证的结果交予了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执行庭的邹法官。当即,邹法官称该案被执行人王传军在湖南查无任何财产,现委托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可该案执行委托事宜,一来一去,法院之间推来推去,就过去两个月了。   直至2013年7月1日我上午工作中,接到林总电话,下午去山东临沂一趟。炎热的长沙,中午我简单地收拾了下行李,我们一行四人,(我,高祥,林总,林总唐哥)大概下午五点半启程,驾车往山东临沂走。我们驾车横跨湖北,河南,安徽,江苏四省,路程一千三百多公里,总共车程耗时十六个小时,于2013年7月2日上午到达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一到临沂,外面下面倾盆大雨。一路的疲惫,早餐、午餐一起吃。吃完饭,我们休息了两个小时。大概到下午五点左右,雨停了会,我们出发前往王传军经营的门面(兰山区林丰物流城A9区)我拍了几张远程物流公司繁荣经营门面的照片。到了六点半的样子,我们驾车回宾馆,计划着明天的行程安排了。    晚上,我拟写了《关于申请法院对王传军强制执行的情况汇报》,内容见博客。计划着明天将要开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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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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