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2019年两会刑事法律类提案一览
作者:燕郊王琦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6日
呼吁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
提案人丨朱征夫
全国政协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人民法院报2019年03月05日 (记者郭士辉):朱征夫关注到了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法律适用问题。他建议:“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适用,以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保护司法人权。”
朱征夫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据他观察,绝大部分上诉人或辩护人都会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是否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的决定权却在法院。
实践中,法院可以不需要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或阐明理由就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对此,朱征夫认为需要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原则上应全部开庭审理。”
“对于以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程序作为上诉理由的案件,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上诉理由法律根据充分,或者认为上诉明显没有依据和意义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而直接作出裁定,但合议庭需要当面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朱征夫说。
议修改《刑事诉讼法》
刑案二审必须开庭
提案人丨朱列玉
全国人大代表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新京报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表示: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刑案二审必须开庭。朱列玉说,对于刑事被告而言,他们非常希望二审开庭,二审开庭的话,不仅有助于把事实讲清楚,也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的条规定,绝大多数上诉案件都应当开庭审理。但事实上,有些地方审理刑事上诉案件,大多直接通过书面审理就径行作出判决,原则上不开庭审理。这明显与刑事诉讼法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不符,同时与刑事诉讼法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立法宗旨相悖。
理由简述如下: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二、二审取消书面审理可以进一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三、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可以更好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四、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可以让被告人更愿意认罪服法。
律师“会见难”回潮
应修法求解
提案人丨吕红兵
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律协副会长
新京报记者2019年03月03日(记者 何强):如何保障会见权,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题。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负责律师维权等工作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情况有所“回潮”。他今年拟对此提交提案,建议通过完善立法等方式加以解决。
数据:“律师会见难再次‘卷土重来’,这一趋势在去年下半年更加明显”
吕红兵指出,现实环境下,律师执业有“九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质证难、发问难、辩护辩论难;知情难、申请难、申诉难。“法律界把前面三个叫做‘老三难’,主要发生在庭审前的阶段;中间的三个叫做‘新三难’,发生在审判阶段;后面的三个则叫做‘不老不新又三难’,发生在律师执业的各个阶段。”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吕红兵称,这标志着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进入新阶段,尤其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顽疾,深受各方好评。
“然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一年、在全国范围内,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再次‘卷土重来’,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情况有所‘回潮’,这一趋势在去年下半年更加明显。”吕红兵对新京报记者表示。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及各地方律师协会共接收维权案件642件,其中涉及会见权受到侵害的283件,占总件数的44.08%。下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9月份各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67件,其中侵犯律师会见权的36件,占比为53.73%;10月份收到维权申请45件,其中侵犯律师会见权的23件,占51.11%;11月份收到维权申请56件,其中侵犯律师会见权的34件,占60.71%;12月份收到维权申请50件,其中侵犯律师会见权的29件,占58%。
原因:“办案机关对律师执业权认识有偏差,对现有法律规定执行不到位”
吕红兵说,从我们的统计与调研来看,办案机关以以下事由拒绝律师会见:直接因涉“黑”涉“恶”68件,占24.03%;任意扩大法定“两类”(涉嫌国家安全与恐怖罪)案件范围62件,占21.91%;以所谓会见手续不完备等理由25件,占8.83%;以所谓督办、批示案件须上级领导批复24件,占8.48%;因联合办案或监察机关办案21件,占7.42%;以案件正在由办案机关提审中11件,占3.89%;因无法正常预约、看守所限定会见时间、网上预约难等9件,占3.18%;干脆不告知犯罪嫌疑人关押地点的8件,占2.83%;另外,无任何事由不准会见的39件,占13.78%。
他表示,中央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公安机关查办了一大批涉黑恶案件,形成了压倒性势态。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增加对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供给与服务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下,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数量在增加,参与面更广,参与度更深,也在客观上加剧了看守所硬件设施不足的矛盾。
在此背景下,律师日益增长的会见需求与看守所落后的接待能力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这是‘硬’的因素,关键是‘软’的原因,那就是办案机关对律师执业权的认识有偏差,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不到位,没有真正落实‘两高三部’发布的《规定》的明文要求,出于自身办案的需要甚至以案件为‘督办’、有领导‘批示’为由,人为随意地限制律师会见权。”
建议:“从立法的高度切实解决,同时从司法救济的角度予以加强”
吕红兵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除了增加律师会见室、建立远程会见视频系统等,还应该从立法的高度切实解决,同时从司法救济的角度予以加强。
首先,进一步修订刑事诉讼法。他表示,应该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进一步明确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直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并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同时,进一步完善律师法。明确界定律师执业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保障措施、救济手段、法律责任。此外,将目前已经实施并行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应急处置机制、异地协同方式,以及律师协会作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业主体和职责权限,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
其次,应该强化救济。吕红兵称,要强化落实《规定》中有关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并应进一步强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办案机关相关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大常委会作为权力机构,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负有职责,应当定期开展对律师法实施的监督,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专项监督。
吕红兵提到,“两高三部”已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建议由上述机关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侵犯律师会见权利期间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明确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他表示,应推动构建公安机关与律师队伍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应在构建这一关系中发挥主动权。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从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制度机制,切实把法律已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
遏制选择性、逐利性执法
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提案人丨朱征夫
全国政协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中国经济周刊2019年03月02日(记者 贾国强):朱征夫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供了他今年的提案——《采取有效法律措施 保护民营企业家司法权益》。他认为,要根治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通过羁押逼使企业家就范、不当利用司法权掠夺民财等顽疾,必须围绕“规范司法权,切断利益链”的目标找措施、想办法。
在这份提案中,朱征夫共提出了“更广泛地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等六条建议。他说,“这些建议并非是为民营企业家网开一面,让他们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如果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得不到遏制,企业家群体非常容易受到司法权滥用的伤害。”
以下是他的六条具体建议:
第一,更广泛地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原则上不实行羁押,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既可以避免羁押逼供产生冤案,也能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
对已经羁押的企业家,应根据案件办理进度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对于羁押超过两年仍未获得终审判决的企业家,应一律采取取保候审。
第二,暂停对非法经营、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案件的异地执法。在司法实践中这三个罪名罪与非罪界限模糊,认定犯罪的主观随意性大,通常涉及较大财产金额,是少数司法机关针对企业家通过异地办案敛取财物使用最多的罪名,因此应当暂停对这三项犯罪的异地立案侦查。确实属于打击犯罪需要的,可将犯罪线索移交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交由共同上级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严格执行行贿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和两高的司法解释,把“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认定行贿犯罪的必要条件。对于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被迫维护合法权益的,应当在定罪量刑时详加甄别,不得任意扩大行贿犯罪的定罪范围。
第四,不牵连企业家的家属子女。对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应严格限制将家属作为共同犯罪的嫌疑人立案侦查,严禁通过关押企业家家属子女来逼迫企业家认罪的做法。
第五,被迫签订的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企业家在被羁押期间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所签订的涉及股权转让或者重大资产转让的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防止有人趁火打劫以及司法人员以办案为名拉偏架,更好地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
第六,罚没所得上缴中央财政。处理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切断办案机关选择民营企业家进行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
建议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调至死刑
提案人丨张宝艳
全国人大代表 寻亲网站“宝贝回家”创始人
中国日报中文网2019年03月05日: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绑架罪。
张宝艳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犯罪过程中,还可能伴有强奸、虐待、非法拘禁、侮辱、殴打、强迫卖淫甚至致人死亡等罪行,更有可能导致亲属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但由于量刑相对较轻,使得一些拐卖犯罪分子依然铤而走险。
张宝艳建议,在贩卖人口问题上应呈现“零容忍”态度,对待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应从重从快,彰显国家对此类犯罪的坚决态度。“我们一方面需要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另一方面更需要注重源头防范,需要法律和制度的有力支撑,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作为,重拳出击,重典治理,依法严惩,让这种家庭悲剧不再重演。”
加强人类胚胎基因利用法律管控
提案人丨农工党中央
华夏时报2019年03月05日(记者 刘诗萌):农工党中央拟提交本次政协大会38件提案,其中包括关于《加强人类胚胎基因利用法律管控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提案》指出,目前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对该类行为并无实质处罚条款,刑法并没有将该类行为界定为犯罪,这个空白若不能尽快得到补正,将存在较大风险:
首先是社会稳定风险。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令人目不暇接,社会公众对该领域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近年来,基因武器、基因战争、域外生物入侵等题材的外国科幻电影在我国文化市场中大量出现,公众对基因技术的风险存在一定的心理恐慌。这种恐慌与基因技术的最新进展叠加后,若无有效的法律管控与社会控制,存在谣言流行、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其次是人体健康风险。尽管贺建奎宣称此次“基因编辑婴儿”目的是为了艾滋病免疫,但基因编辑对受体的长远影响并没有接受有效评估,可能造成接受编辑的人不可逆转的健康伤害。人体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在国际上仍处于早期研究阶段,欧美等国家由于严格管控,并无“基因编辑婴儿”出生,若我国不及时编织严密法网,存在国际上从事该项研究的人在我国设置地下产业的可能,从而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严重威胁;
最后是基因安全风险。人体基因具有生物性、遗传性、多态性等特征。人类基因组研究表明,人类不同群体、种族具有共同的起源,人体基因多态性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其完整性涉及人类尊严,应得到最严格的保护。若基因编辑行为无法律管控,则有可能沦为个别人出于种族主义或其他反人类目的的工具,导致人类基因组多态性格局发生重大改变,对人类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将造成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应从构建人类命运体的高度予以重视。
为此,农工党中央提出了三点建议:
其一是要加强行业技术标准建设,增强行业管控。应迅速启动对涉人类基因开发利用的科研项目的立项与科研过程展开检查,严格立项审查,严控该领域国外经费与商业经费的流入。迅速对涉人体胚胎基因的医疗行为的伦理审查标准、伦理审查程序、伦理审查层级、相关医疗行为的社会风险评估等进行技术标准的全面审查与优化升级。加强对涉人类胚胎基因的新闻报道、电影电视节目等的审查标准的优化,既保障公众知情权,又要防止误导公众的各类缺乏严肃科学态度创作的文化、文艺作品的生产与传播。
其二是尽快填补行政法律法规空白,增强行政管控。行政法律法规是进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对高风险行业与领域。针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所存在的行政法律空白,建议迅速启动制定对人类遗传物质开展科研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对人类基因进行研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科研经费的获得方式、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科研成果的应用方式;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等。同时,明确规定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并对当事人设定一定期限或终身禁止进入科技、卫生等相关领域的职业禁止等重罚措施。
最后要加强刑事法律责任配置,增强犯罪预防。研究表明,美国、日本、欧洲等多国已经将非法人类基因编辑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类基因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制定《刑法修正案》。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解决“基因编辑婴儿”行为无法接受刑法评价的现实困境,严密法网,确保国家基因安全。
建议增加“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提案人丨民进中央
南方都市报2019年03月01日(记者 吴斌):2019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民进中央将提交一份关于正确研判我国艾滋病防治形势、尽快强化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提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严惩故意传播者。
民进中央根据我国艾滋病防治形势的变化,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
首先是重塑社会性观念,培养青年负责任性行为。加强儿童时期基本人性教育,让青少年在性成熟发展前和过程中建立起健康的性观念。建议教育部在全国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程中分年级增加性教育专题,以强调性观念为主,性生理为辅。
此外,民进中央建议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相应条款。相关法律包括《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疫情公布的规定。目前,该法规定,艾滋病作为乙类传染病,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提案认为,这限制了市县级政府及时公布当地艾滋病疫情,不利于引起群众重视预防。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一款,“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传染疫情信息”。
提案还建议修改《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关于检测的相关规定。不再过分强调自愿咨询检测、免费检测。检测策略、方式方法需要多样化,方便群众检测,建议下大力气推动艾滋病检测。将艾滋病检测作为医院就诊必检项目、健康体检必检项目。大力推广网上销售自我检测试剂,让可能的感染者在保护隐私情况完成自我检测。
民进中央还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增加一款,“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但隐瞒真实情况,在与性伴发生关系前不告知对方,导致对方感染艾滋病的,以本罪论,传染三人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提案人丨李正国
全国人大代表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人民法院报2019年3月5日(记者 沈荣):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就带来了《关于在刑法分则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建议》。
李正国表示,我国现行刑法分则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立法技术来说,“以危险方法”是一个具有兜底性质的表述,是一个“口袋”罪名的表述,“危险方法”是可以把行驶公交车辆上抢夺司机方向盘、殴打司机的行为囊括进来,但由于针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未明确规定为犯罪,在刑法适用上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在实际操作中指引性也不明确,不能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产生有针对性的震慑。媒体报道的大量案件也都是在这种指引不明确的规定下判决了被告人缓刑,被告人虽然背负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但却不能准确评价其行为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因此,李正国建议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给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以明确的指引和心理强制,提升公民规则意识和公德意识。
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处死刑
提案人丨马兰
全国人大代表 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
新民晚报2019年03月04日(特派记者 潘高峰 毛丽君):在3月4日下午举行的议案会签活动上,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认为,刑法有关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条款亟须修改。
马兰指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案(九)》第十二条删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情节加重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马兰认为,删除这条是考虑到当时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进行,集资诈骗不是危害比较大的暴力性犯罪。加上当时很多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导致此类的集资行为多发。同时也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原则,但是,从目前施行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好。
为此她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不积极退赔,给国家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提案人丨郭新明
全国人大代表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
上海证券报2019年03月04日:该建议指出,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明确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类别,并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规定相应的反洗钱义务和责任。
该建议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中国反洗钱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已十年有余。在反洗钱法赋予的职责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为基础,依法行政、严格履职、密切协调,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运转顺畅的反洗钱监管协调机制和洗钱案件查办机制。另一方面,反洗钱义务机构根据反洗钱法,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等义务,构筑预防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郭新明建议,将反洗钱法所规定的洗钱上游犯罪,从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犯罪扩大为所有类型的犯罪,以与我国刑法洗钱犯罪法条体系保持一致,同时也和洗钱上游犯罪扩大化的国际趋势保持一致。
同时,扩展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一是建议参照FATF标准,以开展的金融业务来界定金融机构范畴。二是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明确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类别,并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规定相应的反洗钱义务和责任。
2017年8月,小刘的小儿子小李已经辍学在家半年多。小刘描述,儿子平时喜欢上网玩游戏,网瘾非常大。小刘想把孩子的网瘾戒掉,在网上检索后,发现了一家“戒网瘾”的学校,名为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以下简称正能教育机构),上面还留有一位罗姓老师的联系方式。
小刘检索到的“罗老师”,正是正能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小罗,其于2016年3月14日在合肥市注册成立安徽正能教育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7年5月18日,小罗租赁庐江县白山镇新港村新农小学校舍,并以“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的名义对外招生。该机构对外宣称可以通过隔离封闭式的成长辅导,戒除青少年的网瘾,解决厌学、叛逆等成长问题。
2017年8月2日,经小刘夫妻的同意,小罗带着两名教官,到阜阳临泉县去接小李赴庐江县“戒网瘾”。当天,小李父母与正能教育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将小李带到学校戒除网瘾,“封闭式培训,培训的时间为180天,还有180天后续辅导。”此外,协议约定收取学费22800元,另收取500元生活用品费。交流期间,小罗询问了孩子的身体情况,小刘答说孩子刚体检过,身体一切正常。
2017年8月3日下午3点多,小刘老公把小李交给了小罗一行带走了。
2017年8月5日下午6时许,小罗拨通小刘的电话,告诉她“孩子中暑在抢救”,随后告知她“孩子死了”。
按照小罗和正能教育机构4名教官的供述,2017年8月3日,小李的父亲将孩子送上车,因为小李“在车上不配合”,他们用手铐把孩子铐在了车上。这些手铐器具,均是从网上购买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四人在看守小李的过程中,不给小李休息,限制小李的体位、进食、饮水,并对小李实施殴打。至2017年8月5日17时许,其中一名教官发现小李身体异常,遂与小罗等人一起,将小李送至庐江县中医院抢救。小罗在医院拨打电话报警。后侦查人员赶到时,小李已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尸体检验和案情调查,经鉴定,小李符合因高温、限制体位、缺乏进食饮水、外伤等因素引起水电解质紊乱死亡。
2018年10月15日,正能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小罗等5名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受审。当年10月31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罗获刑16年,余下4名教官分别获刑1年至8年6个月不等。
此外,小罗等四人被判共同赔偿小李家属3.2万余元。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均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2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小刘告诉记者,尽管维持原判,但他们夫妻将继续申诉。“孩子一条命没有了,但他们却只判了十几年,判的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