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仲裁案例】开庭时被申请人未到庭
作者:董作义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05日
王某和时开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到庭后,发现上海某国有集团公司一方并没有按时到庭。仲裁员坐定后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就让书记员打电话和用人单位联系。书记员打通了酒店经理齐某的电话,齐某说他们已经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楼下了,正在找地方停车。书记员要求他们马上到仲裁庭,并把有关情况告诉了仲裁员和王某一方。仲裁员让王某和张律师稍等片刻。王某忍不住想问,如果今天用人单位一方不来出庭的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所以,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张律师认为,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
庭可以缺席裁决。按时参加仲裁开庭活动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根据通知的开庭日期和开庭地点参加开庭活动。如果被申请人在开庭后
未到庭,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即视为被申请人主动放弃了仲裁庭调查、质证、辩论、发表最后意见等一系列的权利。仲裁庭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
据、听取意见,并审查被申请人提交过的书面材料后直接作出仲裁裁决,即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