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作者:董作义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10日
信某是上海某电子元件制造厂的员工,在该单位工作已经有超过10年的时间了。进人2008年下半年,他们单位的订单明显比上一年同期少了很多。单位也启动了裁员的计划。由于信某是单位开创伊始就加盟的老员工,因此他逃过了裁员这一劫。然而,单位领导集合留任的全体员工开会,在会上大家被告知由于单位的生产经营困难,再加上之前的部分货款还没有收回到位,因此单位正面临着成立以来最大的危机,希望员工们和单位一起共渡难关。单位领导宣布,2008 年10月开始,单位暂时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为员工支付工资,等到经济形势有了好转,或者单位把账款催收回来后,再按照劳动合同补发工资的差额。信某当然很不情愿,但出于对工作的需求和对单位的感情,他还是接受了单位的决定和做法。然而,信某还是想知道,单位这样做,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依法、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包括下述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3、用人单位拖欠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4、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通过劳动监察主张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并不当然废止,但是现实中有些地区允许劳动者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地区则只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来主张赔偿金。因此在实践中,劳动者还要根据所在当地的政策或者尺度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上面的案例中,某电子元件制造厂的做法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信某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