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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作者:
张立俊
律师 时间:
2019年05月09日
现实生活中,会有各种各样招摇撞骗和诈骗的行为。我们常常会将两者混为一谈,认为这些都是骗子干的事情,是为了骗取他人的东西。其实,招摇撞骗和诈骗是不一样的。甚至许多时候我们可以说,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相比而言,诈骗罪的性质会更为恶劣一点。
那么,我们该如何区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呢?下面,南京刑事律师就带大家一起看看这两种罪名的不同之处吧,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概述
(一)招摇撞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1) 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2) 行为手段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 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
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 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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