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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对法院拒绝立案不出书面裁定的不作为行为法律研讨及救济
作者:谭艳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5日
    相信你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曾遭遇过立案庭不予立案,法院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不作为,那么这种不作为行为是否违法又该如何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对于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做出不予立案裁定书,而对于不作为的法院又如何救济?1、您可以给该法院的院长或其他领导写信。一般法院都会有对外开放的院长信箱,您可以把您在立案窗口遇到的情况写下来给他们领导看。
2、您可以向当地
司法局负责接待法院系统投诉的部门反应该情况,要求作出合理解释,并要求法院立案。
3、您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举报、投诉。对于基层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提供情况说明,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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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艳律师
电话:1839296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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