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观点集成1
作者:张宇琪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2日
16、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17、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
1.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对机动车产品缺陷的界定,仍应以《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为标准判断机动车是否为缺陷产品。还有,在认定不合理的危险时,应综合考虑机动车的一般用途、正常使用方式,标示、原材料等内在特征、使用时间等因素。另外《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一2004)是检验机动车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可以作为认定机动车是否存在缺陷的重要依据。但需指出,即使机动车的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也不能一概认定不存在缺陷,这是因为这些强制性标准可能并未覆盖机动车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
18、道路建造、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关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追偿权,我们认为,应当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1款之规定,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向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
19、因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路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对属其所有或管理的构筑物(即道路)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行政管理职权,致使道路欠缺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存在管理瑕疵,致他人受到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多次转让拼装或报废车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1.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无故不参加年检情形,转让人应举证证明该未年检的机动车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否则就应与受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21、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担责?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 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2、车辆被租赁或承包情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是否应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了关于租赁、借用机动车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而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列明了四项规定。所有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23、出租车等挂靠运营车辆在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出租运输行业,出租车辆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前提下的共同经营。当该出租车在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车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该裁判内容符合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24、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何界定?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5、未注册登记的车辆或借用身份证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
1.对于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机动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由出借身份证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赔偿责任主体进行一定的扩张,对与肇事机动车违规上牌有关的责任人处以与其过错相应的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 2.未注册登记车辆违规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理赔时,商业险与交强险在理赔上是不一致的。若商业险保单中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不负有对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但无牌照上路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26、受害者伤亡与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在无直接关联性的交通事故中对方是否要对以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一般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依循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公平正义观及善良风俗习惯对于加害行为是否具有发生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进行判断,根据相当因果系说,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或缺的条件;(2)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2.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果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并未直接结合造成损害结果的,应根据各方当事人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即无直接关联性的交通事故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5.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由偶发因素竞合所致,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无故意或过失的不构成共同侵权。
27、动物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因动物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分别如何认定?
1.动物因交通事故死亡构成交通事故,其所有权人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动物作为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2.动物饲养人对所饲养动物未尽看管义务,致饲养动物在小区道路上被他人碾轧致死的,饲养人负主要责任,侵权人负次要责任。 3.肇事车辆虽未直接与被害人驾驶的车辆碰撞,但其车辆撞到动物后开启了一个危险源,危险源又致被害人车辆翻倒,被害人的伤害与该危险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8、交通事故和医疗机构侵权行为或自身疾病相结合致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所获赔的医疗费,是否应当在随后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中扣除?
1.首先,医疗机构存在拖延救治情形,并因此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后果扩大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和拖延救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比例,确定医疗机构和交通事故加害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拖延救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可依法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次,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受伤,其后在治疗过程中因医疗起陷导致损害扩大的,因治疗不当造成的扩大损失,该费用应由存在医疗担风险的医疗机构承担。 2. 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出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防止受害人原有疾病被诱发或被加重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合理费用,属于受害人的损失,应予赔偿。 3.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受伤,其后在医治过程中因医疗单位存在医疗缺陷导致第二次治疗的,二次治疗费用属于因第一次治疗不当所产生的扩大损失,此费用应由存在医疗缺陷的医疗单位承担。 4.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骨折,后又因医疗事故截肢,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费的构成负有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不能举证,则推定医疗费均由医疗事故产生,医疗机构不能以原告因交通事故已获部分赔偿为由主张减免。
2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驾驶本机关车辆或司机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如何确定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规定的执行职务中,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虽然也要由国家机关负责赔偿,但此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而不属于国家赔偿,受害人依据《民法通则》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赔偿请求。本案中,驾驶人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车辆管理工作,其驾驶本机关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应认为是执行职务致他人人身损害,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司机并非严格的区分八小时以内的工作和八小时以外的个人行为。因此,此种举证责任显然不能转嫁到受害人一方,至于肇事司机和车辆所在单位是否能够对司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自圆其说,恐怕也不是一两个证据所能够证明的,何况一般的单位对于车辆管理的登记是比较松懈的,很难说司机把单位的车辆开出去造成事故完全与单位无关,所以倾向于司机肇事应推定其是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3.当事人一方在上下班途中骑车致另一方当事人受伤,诉讼中肇事方称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应该由其所工作的单位承担雇主替代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职工于上下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并不能由其工作单位来承担替代责任。
30、紧急避险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的认定?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的,可以适用紧急避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据此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