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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 劳动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作者:项秦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2日
  在实践中,劳动者受工伤的同时还存在第三人的侵权,如交通事故等,那么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劳动者能否主张双重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工伤时,劳动者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赔偿,两者主张并没有次序的要求,并非工伤优先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知,当因第三人侵权时,并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也不要求被侵权人先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劳动者可以既主张侵权赔偿,也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即可获得双重赔偿。
故综上,在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受工伤时,可以主张获得双重赔偿。那么是否侵权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都可以要求双重赔偿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在侵权责任赔偿中,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劳动者可以主张哪些项目呢?又分别由谁承担呢?首先,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费用有:(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嘉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再有,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包括:(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是伤残津贴;(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那么在以上的两项赔偿中,哪些项目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款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以上的规定中,工伤保险中的医疗费的范围比侵权责任赔偿中的医药费的范围要小且皆因受害人的同一伤害发生,故法律不对此项费用重复赔偿支持。除此以外的项目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但是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第三人已经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重复,当事人主张可以主张其中的一项,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高出误工费、护理费的部分有权要求补足。同时,本律师认为除了法定不得双重获偿的情形外,凡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费用受害者不能要求双重获偿,其余的只要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当事人就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存在双重获偿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竞合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个人观点,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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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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