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要严重到的确无法使用的程度,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由于美容院旁边的酒店被作为隔离酒店,法院才认为美容院老板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一般的影响,法院是不同意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单方解除就是违约。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租赁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纵观案涉租赁合同履行的情况,由于与王某经营的涉案商铺位于同一楼宇的某自2021年6月18日起作为疫情防控高风险岗位集中居住酒店使用,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仍作为防控酒店使用,该情形势必影响王某开办的美容院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根据白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王某发出的函件,内容明确根据有关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的物业结构要求,暂停某所在楼宇的底层及相邻商铺的生产经营活动,即王某承租的涉案商铺按照上述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应停止经营。同时,王某已于2021年9月办理了在涉案商铺所经营的美容院的工商注销及税务清税手续。
对于王某与白某公司争议的涉案商铺在防控措施实施后能否正常使用的问题。白某公司就此抗辩王某承租商铺的位置和门面均在防控围蔽设施之外,且涉案商铺所在楼宇后面的消防通道门开放,人员车辆可以正常出入,并不影响王某的正常经营。庭审中,王某与白某公司均确认涉案商铺所在楼宇因某的防疫征用而需要采取封闭管理,王某经营的美容会所经消防通道可以通到某的大堂。王某就此提交的拍摄视频亦可显示涉案商铺所在楼宇的两个出入口均采取防控管制措施。结合白某公司在给王某复函中所提及的暂停某所在楼宇的底层及相邻商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在采取防疫措施隔离之后,人员和车辆仍可以正常进出防疫管控场所明显不符合防疫工作的要求。因此,本院对白某公司所提抗辩意见及据此所提交相关证据的证明内容均不予采信,对王某主张的涉案商铺自2021年6月18日起已无法正常使用的主张予以采信。
由此可见,由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王某与白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王某现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根据王某与白某公司之间的函件往来,王某在2021年6月28日已以律师函的形式告知白某公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提出撤场,本院认定王某上述律师函送达白某公司之日2021年6月28日即为双方租赁合同解除时间,双方应自行办理租赁场地的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