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但法律并未规定接受遗赠应向谁作出表示,实践中一般认定向被继承人的任何一位法定继承人作出表示即可。如下面这个案件,爷爷去世立下遗嘱,要把宅基地房赠与给自己的二孙子。大儿子不服,认为二孙子没有在60天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最终法院认为,二孙子是联系不上大儿子,且二孙子已经向自己的父亲二儿子表示同意接受遗赠,故遗赠有效。
判决书节选:
至于李大儿称李二孙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遗赠的意见。因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对象是谁,且就该明示接受行为,李二孙亦提供证据证明其无法联系到李大儿,故李二孙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向李父的另一继承人李二儿表明接受遗赠;李二儿亦认可李二孙前述表示。综合李二孙所提交的2020年8月12日在广东省南沙公证处公证的声明书、其于2020年6月3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遗嘱认证、于2020年7月16日向律师事务所作出的《声明》等行为,表明李二孙所陈述的在疫情期间无法联系李大儿,且李大儿怠于配合继承令其先后向第三方机构公证明示接受遗赠的过程符合常理,应予采信。李大儿称李二孙未在法定期限内明示接受视为放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