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如何认识“法院不再参与违法建筑的非诉强拆”
作者:刘磊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该司法文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被称为“法院不再参与违法建筑的非诉强拆司法解释”。
从处理《行政强制法》及《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筑拆除主体定位问题上看,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建筑的非诉强拆主体是行政机关,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不过,由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复杂性,要妥善适用这个司法解释,还需要对其进行细致的解读。
一、批复不是说法院不再管强拆问题
该批复不是说法院不管强拆问题了,而是说,该批复下,人民法院不再参与对违法建筑的非诉强制执行。这里也就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什么是“违法建筑”?简单的说,违法建筑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建筑资格,或者不符合建筑条件的,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总而言之,这个违法建筑的概念比较的笼统。那么对老百姓来说,房屋拆迁过程中,一旦你的房屋被认定违法建筑,则应该有相关行政机关出具违法建筑的通知,告知你违反了什么内容。这时候,老百姓就明白自己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老百姓也可以对照这些法律法规来分析,自己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
其次,什么是“非诉强制执行”,非诉就是指没有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没有打官司。通俗地讲,非诉强制执行就是说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就要对我的房子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拆除。
只有前述两个条件具备了,人民法院才不再管这时候的强制拆除。反之,只要你的房屋不具有这两个条件之一,你房屋的拆除都必须经过法院来拆除。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房子是合法建筑,没有进行诉讼,政府要强拆,那是没有权利的,必须法院来出裁定、来执行。(不具备“违法建筑”的条件)
第二种情形,房子是合法建筑,政府要征收这个房子,老百姓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那么最后的强制执行也必须是法院来执行。(不具备“违法建筑”,也不具备“非诉”的条件)
第三种情形,房子是违法建筑,政府要拆掉,说该房屋是违法建筑,要拆迁,老百姓不服,提起了对该违法建筑的认定的诉讼,进入法院程序,此时最后强制执行的也是法院来执行。(不具备“非诉强制执行”的条件。)
二、批复出台的目的
批复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确定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自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以后,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房屋,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城乡规划法》中却规定,行政机关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拆除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这样以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权就有了冲突,一个说只有法院才有强制执行权,一个说政府就有强制执行权。那么到底谁来拆,当拆除违建容易激化矛盾或者引起其他麻烦的时候,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就会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无法实现拆除目的。那么该批复出台后,就明确了这样的一个观点:对违法建筑的非诉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来执行,人民法院不再处理此类事宜。
三、批复出台后对房屋拆迁工作的影响
批复理顺了违法建筑的拆除主体,必然推进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使得违法建筑的拆除更加的合法顺畅。然而,此批复也存在一些风险。
在以后的房屋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通过这一规定,绕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将大量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采取行政强拆。基于该操作可能性,政府可以一方面和拆迁户沟通赔偿事宜,给其一个可以犹豫的条件,当拆迁户错失司法救济的良机之后,立马翻脸无情,一拆拉倒……
四、被拆迁人该如何应对批复背后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被拆迁人要是认识不到,或者不懂采取应对措施,很可能给自己造成很大的损失。那么,被拆迁人应该如何应对这个危局呢?
很简单,积极主动的进入诉讼程序——只要自己的房屋进入拆迁程序,而房屋又被政府认定老百姓房屋违法建筑,继而收到政府出具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即应当积极寻求司法救济途径。这样就可以直接把“非诉”这个政府可以强制拆除的条件给化解了:政府想拆除房屋,就得有法院的裁定或者判决来支持。
很多老百姓惯于认为,等政府把我的房子拆了,我再和政府理论,再去找法院维权。其实,这是自己将自己送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一个错误认识:房子拆除了已经给你造成了损失,而你这时候再去找政府或者法院已是“亡羊补牢”,因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