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开设赌场辩护词 2015
作者:冯永骅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08日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 的委托,并委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有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一、陈 是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陈 到天下网公司时间较短,仅仅6个多月时间,作为领取工资的员工,他在公司负责开车、日常用品的采购和在公司负责人的指令下收取少量的赌资,并没有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分得红利、或参与管理。陈 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的辅助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从犯。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辽高法[2014]31号)第九条、第(2)项的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第二、陈  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愿意由家属代为缴纳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陈  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其到公司仅是帮助收取少量赌资,社会危害不大。
第四、陈  从公司张荣显处拿到现金后,再将现金存入指定账户的行为,不是“收取”赌资的行为:因为该现金赌资已经被天下网公司实际占有并已经“收取”完毕,因此,以下69.4万元现金不应当认定为是“收取”赌资。(具体见表一、卷宗第4卷50-55页和银行流水信息单)
(1)2013年9月28日现金存入侯永桂账户的金额19.4万元和2014、3、12存入陈昇贤账户的20万元,现金存入指定账户的金额合计:39.4万元。以上现金是陈昇贤从公司张荣显处领取的现金,现金早已经被公司占有并收取,陈昇贤从张荣显处拿到现金后存入指定账户,其行为已经不是“收取”赌资的行为。
(2)2013、3月5日和6日从黄江寅账户通过ATM机转账给冯珉的款是,黄江寅借给冯珉的借款,不是赌资。
(3)2014、3、12存入张荣显账户的现金不是陈昇贤存的。因为银行规定:超过5万必须使用账户本人身份证件,为避免不必要的环节和风险,张荣显账户的20万是张荣显自己操作的。表一:
指令时间
操作时间方式
姓名
银行
卡号
金额
合  计
问题
2013、9、28、
现金存入
2013、9、28、和29日
侯永桂

尾号214
4.8
4.9
19.4
 
 
 
工行
 
4.8
4.9
2014、3、5
2013、3、5日和6日分别现金存入5万
冯珉
 
尾号228
10
10
是借款
2014、3、11
2014、3、12现金存入
陈昇贤
建行
尾号647
10
20
 
 
 
 
20
 
2014、3、12
现金存入
工行
尾号759
10
2014、3、12现金存入
张荣显
建行
尾号410
10
不是陈昇贤操作的,是张荣显自己存的。超过5万必须本人身份证件。
2014、3、12现金存入
工行
尾号417
10
第五、陈  为公司收取赌资金额不超过:48.7万元,(具体见表二、卷宗第4卷50-55和银行流水信息单)其收取赌资金额虽然在20万元以上但数额没有达到规定标准5倍,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对陈昇贤收取赌资的行为不属于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情节严重”。 
   表二: 
指令时间
姓名
银行
卡号
金额(万)
提取时间
问题
金额合计
2013、9、13、
陈   

尾号647
4.8.
2013、9、14日支取
取款
 
48.7

尾号759
4.8.
 
张 

尾号410
4.8.
分4次取款5000、5000、3000、35000
没有时间

尾号417
4. 8
2013、9、13分3次现金取款3000、3000、3000、3000、1000
 
2013、9.14日卡取35000
5笔
陈 

尾号450
4.8.
2013、9、14分3次取款38000、5000、5000、4000
 

尾号328
0.4
 
2013、9、28、
陈 

尾号647
2
2013、9、28现金取出2万
 

尾号759
4.7
2013、9、28现金取出4.7万
 
陈 

尾号832
1.5
2013、9、28现金取出1.5万
 

尾号449
4.7
2013、9、28现金取出4.7万
 
郑 

尾号484
2
2013、9、28现金取出2万
 
张 

尾号417
4.7和1.5
2013、9、28现金取出4.7万
 
陈 

尾号328
4.7
2013、9、28现金取出4.7万
 
 
综上,恳请法院本着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考虑被告人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其能够当庭认罪,在庭审中亦表示愿意认罪并且诚心悔罪。恳请法官对被告人陈予以从轻判决!
 
 
 
 
辩护律师:冯永骅
2015年3月12日
 
 

律师资料

冯永骅律师
电话:13564842…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