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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公诉人建议量刑两年半、法院处一年刑期的成功案例
作者:朱地路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3日


■ 前言
2019年10月30日,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律师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的王某等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王某受雇他人参与犯罪,参与的组织场次少、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及王某家庭困难独立抚养小孩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两年六个月的情况下,法院仅判处一年有期刑期。
■ 基本案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起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李某、吴某、金某、张某、朱某、蔡某等经人预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在浦东新区各地及崇明区长兴岛地区废弃厂房等多处开设“筒子杠”及“斗牛”赌场,收取庄家盈利5%至10%作为红利,并先后雇佣被告人王某、马某、杨某、石某等人在赌场内从事洗牌、接送赌客、发牌配码、看管分庄箱、提供赌场场地等活动。被告人王某开设赌场70余次,被告人李某开设赌场90余次,被告人吴某开设赌场80余次,被告人金某开设赌场20余次,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40余次,被告人蔡某开设赌场10次左右,被告人王某开设赌场7场左右。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指控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认定十二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王某(我担任辩护人)是主犯之一。
■ 办案经过
王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亲属委托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阅卷、会见等情况深入分析案情:本罪客体要件,是侵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被告人王某没有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刑期在三年以下,但家人比较担心,其本人也比较担忧刑期过长。辩护人通过会见反复和王某沟通,并积极做好家人的安抚工作。辩护人反复研阅卷宗,并向公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认为王某受雇于他人,前期只有洗牌的帮助行为,只拿到雇主发给的“劳务”费,其作用明显是次要、辅助的,这一阶段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从犯;在长兴岛地区绿化带7场左右斗牛行为中,王某也构不成主犯,原因是:1、王某没有提供场地或帮助提供场地,2、王某没有组织赌客参赌,虽然发了“苍蝇费”,也是替雇主发的;3、王某没有在提供赌场工具上有所帮助;4、王某没有安排人员分工,没有参与维持赌场秩序等组织、管理行为。王某仅仅帮助收分红的行为,够不上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罪的“开设”标准。在庄箱内分的红,是替雇主拿的钱,最后也替雇主还债了,自己没有从中营利,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公诉人认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地位重要,不能认定为从犯。综合以上情况,辩护人分析认为,被告人违反法纪,应该受到刑罚处罚,但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是相辅相成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是辩护人的重要职责,和王某家人沟通以后,辩护人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准备在庭审中从多方面阐述辩护观点。
■ 判决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惠南人民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9年8月20日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辩护人围绕“王某是受雇与人、没有带客、没有提供场所,达不到开设赌场的标准”对王某及其他被告人进行发问,以理清事实、挖掘真相,并以卷宗材料中其他被告人供述为证据,为王某进行辩护。第一轮辩护结束后,公诉人仍然坚持王某是主动参与、地位重要,认为王某应认定为主犯,并在两年六个月以下建议量刑。第二轮辩护,辩护人又结合案情,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方面详细阐述,并在庭后补充辩护词,进一步说明王某的次要、辅助作用,并提出王某家庭困难、要独立抚养小孩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王某在十个月以下量刑。
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部分辩护意见,作出(2019)沪0115刑初3265号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