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闹事以自杀相逼,行为人不予阻止并出于气愤而纵容的,是否够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被害人韦某经常酗酒,并习惯于酒后闹事,同村人都知晓。2018年5月9日,韦某再次醉酒后,与网吧管理人员争吵,后被同村人送回家。韦某回到家后大吵大闹,同村人李某路过,发现韦某酒后耍威风,就上前劝阻。后韦某从家中走出至本村的道路上,继续吵闹并扬言要跳河自杀。同村人李某气愤之下对韦某说如果跳河需要绑东西才能沉下去。后韦某将一根灰色尼龙绳的一端绑在自己腰部,并在旁边找来一块水泥砖,将绳子另一端绑在水泥砖上。后为某扛起水泥砖朝本村小河方向走去。李某认为韦某不会自杀,就跟在其身后,也没有去阻止韦某继续向小河的方向走去。一直跟在韦某身后6/7米的位置。到了河边,李某仍然认为韦某不会自杀,仍然没有去阻止。韦某扛起水泥砖继续向深水走去。李某发现韦某沉入水中后,即下水寻找韦某,但未果。本村人闻讯赶来,从深水处将韦某打捞上岸,韦某已经死亡。
案件焦点:本案李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某已经预见韦某在醉酒冲动状态下,可能会实施极端行为,轻信其能够采取跟随韦某身后的方式及时制止、避免韦某跳河自杀死亡结果的发生,后郢未能及时制止韦某跳河自杀导致韦某进入河中溺水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解读:
《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清新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主观上不希望韦某自杀结果的发生,在韦某走向河边时,一直跟随在其身后,在韦某溺水后立即下水实施救援,主观上也没有放任韦某自杀结果的发生。只是主观上轻信韦某不会自杀或者能够采取措施及时制止、避免韦某自杀,后因未能制止韦某自杀,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李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