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香港旅游买玩具枪,海关查扣后鉴定为气枪有杀伤力,是否构成走私强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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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情:被告人杨某系青岛市某公司职工,2017年8月7日,杨某和同事一起到香港旅游,在逛街时看到商店里的玩具枪做工逼真精美,就和同事张某各买了一把玩具枪,打算收藏,店家还送了一包塑胶BB弹和一个气瓶,因张某行李不够大,无法装下自己购买的仿真手枪,便将二把仿真手枪全部放在杨某行李内。次日,被告人杨某携行李经罗湖口岸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即进入旅客通关通道,经人工检查,海关官员在其行李箱内查获有未向海关申报的仿真枪两支、BB弹若干,经鉴定,上述仿真枪为气枪。
案件焦点:被告人杨某是否构成走私武器罪?
法院裁判要旨:被告人杨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支,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武器罪,无证据证明杨某走私武器有牟利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也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嫌疑人杨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解读:
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动力的法庭科学鉴定依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该规定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声音,主要意见是枪口比动能的规定造成涉枪犯罪入罪门槛较低,造成打击面过宽。2014年《两高关于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杨某有正当职业和合法收入,其赴香港旅游和同事购买了仿真枪,私自携带入境,因其对携带枪支入境等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但也没有其他牟利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无其他严重情节,属于情节轻微,法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