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黄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员、公诉人: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某的委托,指派朱地路律师担任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与被告人进行多次详细沟通,研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参与今天的庭审。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详见书面辩护词: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二、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体现如下:
1、本案的起因是债务纠纷,黄某的手机被刘某抢夺,黄某要回自己的手机后,也想拿走刘某的手机,虽然客观上实施了隐匿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动机是出于报复,和一般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的盗窃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
2、本案涉案金额为4000元,犯罪数额较少,犯罪情节较轻,刚刚超过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3、从侦查机关讯问笔录和情况说明来看,黄某“顺手牵羊”拿走涉案手机,属于临时起意,没有犯罪预谋。
4、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案发后涉案手机虽然交邮,但实际上还在黄某的控制之内,手机没有被破环或者变卖,被害人的损失并没有扩大。
三、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黄某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黄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2、案发后,黄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说明其具有坦白情节。
3、案发后黄某能够积极主动退赃,并且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对本案中黄某的犯罪行为表示充分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黄某的行为予以从宽处理。
综上,本着刑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贵院对黄某单处罚金刑量刑。
此致
云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