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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联合体投标规定
作者:张学峰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17日
1、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共同投标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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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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