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子女未征得父母同意转让父母财产,有效吗?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5日
导读:生活中时有发生,代理人未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而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那么这种处分行为有效吗?
案情介绍: 张三以对股权转让协议不知情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北园加油站是张三个人投资,挂靠于北小营中学开办的企业。2002年企业改制,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确认北园加油站的净资产1292686元为张三个人投资。在随后的改制登记过程中,张三之女张小三自行以张三为转让方,以张小三和丈夫李四为受让方,在2002年7月17日和7月23日,填写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张三投资的北园加油站的净资产的60%转让给张小三,20%转让给李四。2004年10月底,北园加油站租赁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租期20年,租金1500万元。2005年6月24日,张小三和李四离婚。李四起诉离婚财产纠纷,主张将二人持有的北园加油站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分得租金收益600万元。法院驳回了李四的诉求。现张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2年7月17日和2002年7月23日,张小三和李四与其所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驳回张三的诉求,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小三、李四作为受让方所签的2002年7月17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与2002年7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张三当时并不知情。但是,2002年7月17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2002年7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经工商局备案公示至今已逾10年,张三明知工商登记上显示的张三的签字均由张小三代其所签而未予否认,可以视为张小三在2002年7月17日股权转让协议书及2002年7月23日股权转让协议书上代张三签字的行为经过了张三的同意。故,张三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代理行为中,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依据《民法总则》第167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张三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虽然并不知情,但是张三明知工商登记上显示的张三的签字均由张小三代其所签而未予否认,可以视为张小三在2002年7月17日股权转让协议书及2002年7月23日股权转让协议书上代张三签字的行为经过了张三的同意。张三不能请求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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