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疏忽导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应承担何种责任
导?读:有些企业没有专门的人事管理人员,因疏忽导致未与员工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单位疏忽导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请看专业律师以案说法。
案例简介:单位疏忽导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进被告公司工作。2014年9月双方间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5年5月,被告通知原告于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被告所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因被告公司无专业人事管理人员,没有及时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不存在恶意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求判决被告不予支付原告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5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000元。
法院判决:单位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未在一个月内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判决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5月30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单位疏忽导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应承担何种责任
本案焦点之一在于原告以被告于2015年5月8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否成立?首先,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签订协议书。原告未与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亦不同意被告提出的给予80000元经济补偿的意见,表明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其次,在被告没有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与被告办理了交接手续,并向公司同事道别,表明原告确认自行离职。因此,原告尚无证据证明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之二在于被告是否应支付两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014年9月15日,原、被告所签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未在一个月内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直至2015年5月原告离职时,被告仍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认为因其公司无专业人事管理人员,所以没有及时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不存在恶意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其次,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可以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即便被告与原告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亦应当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故被告要求判决不予支付原告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5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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