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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恋爱期间的欠款能要回吗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2日

恋爱期间的欠款能要回吗
恋爱期间双方有金钱方面的往来可谓是再正常不过了。可如果双方分手之后,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算是爱意的表达还是双方的借款?又应当如何判定?
张先生向海盐法院提起诉讼,称朋友刘小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他借款。自己先后两次共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刘小姐16900元,经过多次催讨,刘小姐拒绝归还。但刘小姐却称,自己和张先生曾经是情侣关系,两次转账都是发生在两人谈恋爱的两年内,是情侣之间正常的经济往来,并非是向张先生借款。虽然现在分手了,但她认为自己没有必要返还这些钱。后经法院的多次调解,刘小姐和张先生达成了和解。刘小姐返还了上述款项。

在恋爱中,随着感情的升华,情侣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较为多见,发生小额的消费等支出也合情合理,但对于大额的款项往来,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则与常理不符。而情侣间的借贷关系中,出于对恋人的信任,借贷时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在一方依据转账记录来起诉另一方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如果对方抗辩是非借款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此外,双方之间对数额比较大的一些转款又或者是一些钱款的支付应该明确用途,恋爱期间即是借款还是赠与,来以免恋爱不成反而造成自己的损失。那么法官将会根据这个案件的一个实际情况,比如说对于一些有着特殊含义的转款比如说“520”“1314”及小额转款等均不予认定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