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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因出资导致的负债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3日

因出资导致的负债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2017年A某发现无法购买机票,经查询A某因其挂职的B公司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被某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被列入限高人员名单(俗称“失信人员名单”)。此后,该武汉债务案中B公司资不抵债被迫进入破产程序,2019年9月B公司破产管理人以A某在内的B公司全部股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某等股东向公司支付出资款;全体股东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

1. 该武汉债务案中依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武汉债务案中A某作为B公司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负有适当的审慎义务和注意义务,需要查证是否有履行该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协议、见证书和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均载明“认缴注册资本”,受让人应当知道公司注册资本系认缴注册资本,其仍接受转让,且自始至终未以受让时不知道股权存在权利瑕疵为由主张撤销或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可以推定受让人构成对受让股权权利瑕疵的明知,A某应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方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该武汉债务案中 A某及另一股东向B公司账户转账之款项无任何备注,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款项性质,该款项性质不明,无法认定系投资款。该武汉债务案中A某主张已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无法认定。
综上,该武汉债务案中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B公司连带支付出资款7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