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无法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债务会怎么判决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5日

无法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债务会怎么判决
一则深圳债务案例,东某公司的员工徐某代表原告田某与被告吴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使用了东某公司的水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田某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借款金额至吴某账户,指定吴某将利息支付至案外人沈某账户中,沈某也是东某公司员工。后吴某因不能如期还本付息,原告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田某已经不是东某公司员工。原告田某诉请判令被告归还本金,并依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偿还原告利息;请求签署担保合同的三家公司及两个自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举证提供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付款凭证。


该深圳债务案中被告吴某辩称,自朋友介绍借款之日起至今为止,被告吴某从未见过原告田某,合同签订时田某没有到场,合同出借方签署田某的名字是补签在合同上的,该深圳债务案中田某不具备原告资格;此外,田某的资金来源不明确。经法院调查,该深圳债务案中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吴某应每月将利息还给沈某账户,但沈某将所收到的利息仅少部分转给田某,资金流向田某账户的金额与吴某还款至沈某账户的金额和时间不能全部对应;同时调查田某的账户,在打款给吴某的同一天,田某账户分别收到张某、陈某等多人汇入的款项,金额远超过吴某的借款金额,同一天,田某也向多人汇出了多笔金额较大的款项。


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不能确认该深圳债务案中涉案借款实际来源于田某。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吴某就本案借款存在借贷合意,该深圳债务案中借款来源、利息收取是否与原告田某相关亦无法确认,故本院难以认定原告田某与被告吴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吴某承担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其他担保合同系本案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现主合同未能成立,故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该深圳债务案中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来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的,由负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深圳债务案中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成立应看:一、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意;二、资金的交付事实。然该深圳债务案中,涉案款项虽是从上诉人田某的账户中支付至被上诉人吴某的账户,但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上诉人田某应就该款项的交付应该要基于双方之间是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现从在案证据及双方诉辩来看,并不能得出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借贷合意,并成立民间借贷之法律关系的结论。故上诉人田某的诉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该深圳债务案中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在一审及二审中原告诉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