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导读:通常在权钱交易过程中,存在多种交易行为。比如以权谋私收取贿赂法,为他人办事,比如受人请托,帮忙找关系行贿。这些行为分别构成何罪?案情介绍: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行贿被依法逮捕
2002年3月至9月间,张三利用担任证监委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的职务便利,通过时任东北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李四介绍,接受凤竹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委发行监管部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凤竹公司在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张三收受李四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期间,李四利用在东北证券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参与东北证券公司承销凤竹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业务的过程中,收取凤竹公司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67.4万元。
法院判决:张三构成受贿罪 李四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李四向张三介绍贿赂人民币72.6万元,构成介绍贿赂罪,李四收受凤竹公司给予的67.4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律师说法: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三罪构成要件不用
1.受贿罪,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
2.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据我国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6.介绍贿赂罪,是指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进行勾通、撮合、引见,使受贿和行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本案中,张三接受凤竹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委发行监管部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凤竹公司在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受贿罪论处。李四,作为证券公司的职员,在发行股票过程中,利用在证券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牟取高额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李四在张三与凤竹公司之间起到了勾通、撮合、引见,使受贿和行贿得以实现的作用,构成了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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