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制造冰毒并贩卖,贩卖毒品罪将加重处罚的情节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8日
制造冰毒并贩卖
被告人陈某1、陈某2均因犯罪被判过刑。2008年被告人陈某1开始从“康泰克”感冒药中提炼原料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0年元旦期间成功制造出冰毒。随后陈某1从药店大量购买“康泰克”感冒药,在被告人陈某2、廖某的帮助下在其住处加工制作冰毒。2010年6月24日,陈某1准备贩卖毒品给邓某,并将冰毒封装好放在陈某2的宿舍里,当陈某2交毒品时被抓获。
贩卖毒品罪将加重处罚的情节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廖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36.1克,属制造毒品数量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同时,陈某1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制造出来的49.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还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毒品犯罪中,被告人陈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2、廖某系从犯。陈某1、陈某2均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2011年4月11日,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告人陈某1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2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