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彩礼,能退吗?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婚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也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婚前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彩礼形式多样,金银首饰、车房金钱。随着经济发展,彩礼数额不断增加已经成为男方家庭不能承受的负担。《婚姻法》虽明文禁止通过婚姻索要财物,但现实中,索要彩礼似乎已是公开的秘密,而一旦支付彩礼却未能结婚或结婚后但双方确未共同生活,那么对支付彩礼的男方来说,无疑是很大的损失,今天就简要谈一下彩礼能否返还的问题。
    哪些属于彩礼?
    一般婚前男女双方互相给付的财物,分两种情况:一是,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是一种无偿的赠与;二是,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如果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或实际上没有成就,即双方结婚这一条件最终没有成就或即使结婚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那么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给付一方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应返还彩礼的情形
    就彩礼能否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对返还彩礼的请求,可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程秀敏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下面笔者就这三种情况进行详细地说明:
    第一,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办理结婚典礼是作为婚姻成立的标志,但在法律层面上,男女双方只有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才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那么是否未领取结婚证,就一定要100%退还彩礼呢?笔者认为,并不一定是,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也未共同生活,那么彩礼是要全部或大部分退还;但若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即形成了同居关系,那么应根据共同生活的年限来确定是否退还彩礼以及退还的比例。
    第二,从这一项来看,法律承认的结婚并非彩礼返还的硬性标准,即使已经结婚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那么彩礼也是可以要求返还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第二项规定要求返还彩礼的,必须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条件。
    第三,该项仍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只有离婚才能要求返还彩礼。该项中的“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规定标准,即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可见,“生活困难”的参照标准并非是与支付彩礼前的生活水平相比“困难”,而是离婚后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否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可以退还彩礼的情形,但具体退还多少的标准,并无具体的规定,还有待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