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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遇到把财产转给小三的丈夫,咋办?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6日
  【案情简介】
    张甲(男)与李乙(女)是一对已婚多年的夫妻,步入中年油腻期的张甲认识了年轻貌美的小刘,迅速与小刘确定了婚外同居关系。同时,为了讨好小刘,张甲甚至出资为小刘购买了多处房产、汽车等财物。
    【分析】
    《合同法》中通常说的赠与关系是指赠与人无偿将自己所有财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情形,在上述案例中妻子李乙如果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需要先界定两件事情:一张甲为小刘购买房车所用财物的性质;二是该赠与是否有效。
    一、张甲所赠财产性质界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存续期始于结婚登记、终于离婚登记、法院判决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除双方对婚姻存续期内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原则上该期间获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在上述案例中,张甲与李乙并未对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因此张甲为小刘购买房屋花费的财产应属于张甲与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单方赠与婚内财产的效力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上文案例中,首先张甲在与李乙的婚姻存续期间与小刘建立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一方配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张甲个人赠与行为实质上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并未获得李乙的同意,事后也未获得追认,此时李乙当然可以基于该财产共有关系主张张甲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无效。
    另外,张甲是否可以主张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其可以赠与部分财产呢?对此,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原则上不同意分割共同财产,张甲也不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该主张不能成立。
    【结语】
    虽说“婚姻不易,且过且珍惜”,但当出轨方作出随意挥霍夫妻财产的行为侵犯无过错方利益时,无过错方当然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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