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一加一”等于“共赢”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7日
春节这几天可以说是又忙碌又热闹,在如今这个信息传播光速的时代,当然少不了一早醒来先摸起手机刷个微博,围观一下新鲜事儿、翻看一遍热搜榜。某天早上睁开眼,发现“海底捞”又荣登热搜,简直好奇百分百,要知道在过去的一年里,海底捞可是占尽了“风头”,特别是“海底捞”的服务,花样百出,另辟蹊径,更是被网友广为好传。那海底捞这次又是因何引发广大网友热议呢?原来,议论始发于一条有关“海底捞员工工资”的微博,让各大网友直呼,有一种加班费叫做别人家的加班费,评论里也尽是满满的羡慕嫉妒恨。原博文称“海底捞春节工资是营业额的50%,除夕和大年初一、初二,门店员工投票选择放假还是上班,如果三天全营业,门店可以把营业额50%平均分给上班的员工,另外50%是门店保障运营的成本,最关键是员工春节期间加班费另算。”甭管员工最后实际能分得多少钱,又是分营业额,又是让员工自主决定营业与否,仅是这样的举措就足以令员工暖意十足。“海底捞”如此特别的行径,相信让很多网友忍不住为其称赞欢呼。这不仅仅是一种创新,更是一种企业文化的体现,有底蕴有气质的企业智慧可以支撑企业走得更远,步伐也更有力。企业把员工当回事儿,员工自然也愿意为企业出份力。
鉴此,我们就从员工和企业两个维度展开来说说“春节加班费的那些事儿”。员工有员工的伶俐,企业有企业的智慧,二者合二为一,方能实现共赢。
员工——“面包”是自己的
相信很多朋友还陷在“海底捞”对员工加班福利的打击中无法自拔,但肯定也不会忘掉自己“苦唧唧”加班过年的感受吧。如此这般,加班的体会自己最深刻,自己的“面包”也得由自己守护开始。那么,问题就来了。你真的了解春节与自己加班费的关系吗?我们就借此来讨论一下,知己知彼,“面包”可得。首先,作为员工的你,应该了解,春节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与调休日,法律对于两者加班工资的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春节,2月15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再根据国务院于2013年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的第三次修订,确定春节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共三天,即2018年的2月16日、2月17日、2月18日就为春节法定节假日。
其次,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如果是2月16日、2月17日、2月18日加班,员工每天应该获得3倍工资,如果是2月15日、2月19日、2月20日、2月21日加班,每天则可获得2倍工资,或安排补休。总之,不管是200%还是300%的加班工资,都是企业在支付员工月工资之后,需要另外支付的。
最后,作为员工的你还需要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有一基本了解。以北京市为例,法律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三倍工资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双倍工资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其中,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另外,也要注意一下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月工资的约定。毕竟,2000元只是一个最低标准线,合同中有约定,还是以约定为准。约定高于最低标准,依约定;约定低于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基本的工资是员工的“命脉”,首先得让自己活下去,才能谈将来。
企业——守护员工的“面包”,也是成全自己
实践中,员工与企业间的劳动纠纷不断,再加之员工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在相关劳动争议诉讼中,员工主张企业支付未发放或拖欠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求成为常态。就拿春节来说吧,总有一些人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在这个阖家团圆的时刻,不得不选择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企业为此支付于他们的加班费虽然只是“杯水车薪”,但却是用自己的辛劳换来的,也是慰藉内心思念所需。事实上,仍有不少企业对“员工节假日加班费”并不重视,认为员工根本不可能因为几百块的加班费而丢了工作,不足为患。真是如此么?换句话说,事情虽小,却也是短板。如“木桶效应”所示,能决定木桶盛多少水的,永远不是最长的木板,而是最短的木板。企业与员工之间亦是如此,加班费的缺失或许是小矛盾,但却暴露了企业运行过程中的不足,如果此时及时加以调整和弥补,不仅能够减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还能一心一意集中力量谋发展。企业与员工之间,有关“钱”的事永远都不会是小事。所以,守护住员工的“面包”,就是为自身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因此,建议企业建立相关的春节加班费规章并合理发放,以下为几点建议:
第一,春节加班费属于员工最基本的权益之一。企业应依法对此有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并合理告知员工。员工最基本的权益得到承诺,才能稳住员工的心。第二,企业在为员工发放基本工资的同时,也可以取“海底捞”之精华,向其学习。另外发放福利,或合理发放“权利”,让员工参与企业的运行,营造一种“大家庭”的氛围。这种人性化的管理可以让员工享受到“家”的温暖,员工的工作积极因此得到激发,谁都会为维护自己的家而努力,人人为企业,企业自然会无形中获得巨大的推动力。第三,春节加班费的发放时间也是有讲究的,选择适当时机发放还可以少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在发放春节加班费时只要稍加留意,就可以减轻员工税负。第四,加班费或福利的发放也不能随心所欲,企业在保障法定加班费的基础上,按企业的运行实况在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工资或福利,而不是加重企业的运行负担甚至造成运行危机。如实在有困难,也要与员工进行合理协商说明。另外加班费或福利的发放以及与员工的相关协商或说明,也应有相应的留存记录和合理说明,防止不必要的劳动纠纷或为诉讼中举证需要。企业与员工此番心与心的交流,何尝不是为企业补充动力树立口碑的过程,何乐而不为?
如今,企业与员工之间,不再是彼此对立、相互牵制的关系。换句话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经济市场环境如此复杂多变的今天,企业与员工彼此需要建立一种和谐协调的劳动关系来共同发展。企业需要员工为其创造价值,员工也需要企业提供就业机会赖以生存。企业没有员工就无所谓企业,员工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有目共睹,二者关系的协调更是需要企业的引导。员工之于企业,如同水之于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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