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热剧《我的前半生》涉及到的那些劳动法律问题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3日
前不久,热播大剧《我的前半生》大结局了。这部“家庭主妇职场逆袭记”因剧情贴近现实,俊男靓女领衔而网上热议不断,比如作为职场小白,怎样才能在职场中迅速成长?“小三”如何能够成功上位?当然,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真正能够引起作者关注的主要还是剧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接下来咱们就从“贺涵帮助罗子君伪造简历”说起,聊一聊这部剧中所涉及到的那些劳动法律问题。
在《我的前半生》中,有这样一个情节,马伊琍饰演的罗子君在与雷佳音饰演的陈俊生离婚后,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重新回归职场,不断寻找适合的工作。在“职场大神”靳东饰演的贺涵推荐与帮助下,通过伪造简历从而丰富“工作经历”,最终获得了一份业内知名调研公司的工作。
【问题一】:员工提供虚假材料,单位可否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劳动者存在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与一般合同法的理论有所不同,因为既然合同全部无效,也就无所谓解除。
现实中,员工学历造假、工作经历造假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当发现员工简历造假时,单位是否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要看虚假材料是否足以让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可以将“员工简历造假部分是否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工作的取得以及胜任”来作为判断依据,而并非任何的虚假信息都可以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解除。
1、若员工简历造假部分是员工能否取得该份工作的重要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也有相应的处理规定且证据确凿,那么单位就有权行使解除权,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例如,公司要招聘一名海外项目经理,要求不仅要有海外留学背景,而且外语能力要达到一定水平,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通过学历造假取得该职位,单位发现后就有权与欺诈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2、若员工虽然存在简历造假,但这并没有影响其工作进展,反而入职后在该岗位上做得“如鱼得水”,尤其是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单位如果以简单的“伪造学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比如《我的前半生》中,虽然在应聘时罗子君伪造了工作经历,但在其入职后工作做得还是非常不错的,业绩也非常突出,这种情况下单位即使发现其伪造了工作经历,但也不能简单粗暴的以该理由进行辞退,否则很有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如何防止简历造假?
第一,填好《入职登记表》,并让员工在表格最后一栏填写个人声明:该简历为员工本人提交,本人承诺上述个人信息完全属实,并同意单位对本人的信息、情况进行背景调查。以上信息如有虚假,视为欺诈、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单位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第二,在《试用期录用条件告知书》中也将相关内容列明:试用期内未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均视为不符合该录用条件,公司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员工须保证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及向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客观、真实、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欺诈,否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入职背景调查结果与员工本人所填报信息不一致的;以及有虚报、隐瞒或伪造信息等行为,包括所留信息无法通过正常电话、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联系确认的情况,均将视为未真实填报个人资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三,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符合民主程序且已经向员工公示告知。
第四,在招聘新员工时,公司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我们建议公司在招聘新员工,尤其是岗位比较重要的员工时,应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以核实员工简历的真实性。如果公司在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后,仍然未能发现员工简历中的虚假内容,则公司也可以据此抗辩员工故意欺瞒的事实确凿,公司不存在审查不严之疏忽。
【问题二】:员工离职可否说走就走,是否需要履行保密义务?
《我的前半生》中贺涵之所以发现自己爱上了子君,是因为贺涵明知有个同事要离开公司,并且要挟要把手头上的数据带到别的公司,但是他为了要帮罗子君的儿子平儿过生日,居然坚持让这个同事等了足足一天。结果导致这个同事离职,还真的带走了相关重要数据,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的损失。
剧情很显然不符合现实情况。第一,现实中员工提出离职主要有两种情况:主动离职和被迫离职。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口头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员工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离职的,才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员工都有义务配合单位做工作交接。剧集中贺涵的同事菲尔很显然不属于第二种被迫离职的情形。因为双方无矛盾,因此现实中一般员工都会配合公司进行工作交接。
第二,从菲尔带走公司重要数据的结果来看,其离职前的工作岗位很有可能是高级管理人员,起码是个涉密工作岗位。而在现实职场中,处于对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一些管理岗、技术岗等涉密岗位,在入职时单位都会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的单位甚至是全员都要签订《保密协议》,而且保密的期限也会延伸到离职后直至公开。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现实职场中,员工离职一般都需要办理交接并填写《离职交接单》,并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工作交接办理完毕且经单位确认后,单位予以发放工资......”类似的表述。
法律最大的作用在于规避生活工作中的风险,而非事后追责。不要忽视任何一个可以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比如追剧,因为许多法律知识的确与我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只要我们拥有一双发现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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