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多种多样,除长久存在的性别歧视、健康歧视、户籍歧视等外,性取向、婚姻状况、怀孕或生育、家庭构成及星座属相等带来了新一批的就业歧视问题。近年来,“就业歧视”引发的劳动维权案屡见不鲜。
一、就业歧视的含义
就业歧视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简而言之,就业歧视是指没有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某种偏见,违反平等原则,采取区别对待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从性别歧视到性取向歧视,从艾滋病歧视到婚姻状况歧视,从残疾歧视到户籍歧视,就业歧视无处不在。
二、就业歧视的类型及司法实践
(一)女性就业歧视
根据智联招聘公布的《2017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22%的女性认为在就业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25%认为在晋升中存在严重的性别不平等现象,43%的具备硕士学历的女性认为就业中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女性不仅在应聘环节会受到歧视,进入职场后女性因性别面临的不公平待遇同样严重。全面“二胎”政策下,女性就业歧视法律问题再次凸显。
【案例1】邓某某诉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实现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均规定了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录用标准。从“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案”到本案可以看出,在现实生活中,招聘单位以各种方式拒绝录用女性的情况常有发生,性别歧视现象依旧是职场顽疾。国家应在放宽“二胎”政策的同时,给予企业相关补贴政策,以缓解女性生育期间企业的负担,从而解决女性在就业中遇到的歧视问题。
(二)跨性别者就业歧视
随着多元文化的发展,LGBT[①]群体也逐渐被相关大众所关注。中国社会学家李银河从2001年起,多次在两会期间提交关于同性婚姻的提案,希望促进同性婚姻合法化。然而,对于这个特殊的群体而言,不仅在生活中常被另眼看待,而且就业中的歧视也无处不在。
【案例2】程某诉贵阳慈铭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侵犯平等就业权案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仅规定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健康、户籍”等方面的就业歧视类型。关于性取向及性别认知等方面,并未有相关法律进行规定。该案被称作“全国首例跨性别就业歧视案胜诉”,该案的胜诉有利于打破传统观念,尊重多元文化,推动相关法律政策的变革。
(三)健康条件歧视
【案例3】郑某诉广州某食品检验所就业歧视案
健康条件歧视多发生在“乙肝”、“艾滋病”携带者身上,本案是广东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文件及行业要求,均未有艾滋病毒感染者从事相关职业的规定。艾滋病也不属于强制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郑某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
从上述案例可知,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要以劳动争议和人格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的诉讼中,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认定就业歧视成立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构成违法解约,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二倍赔偿金。以人格权侵权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对实施就业歧视的单位通过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并支付精神抚慰金的方式,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
平等就业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是单位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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