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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武汉债务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2日

一、武汉债务中,在出借人仍然持有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款人关于已经偿还完毕借款的主张能否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在武汉债务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中,首先应当由出借人就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其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当转给借款人,即借款人如果主张偿还了借款,应当对此予以举证。因此,武汉债务中在出借人仍然持有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如果法院查明或者当事人双方对借款事实不存在争议,那么,借款人就应当对其提出的已经偿还完毕借款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不予支持其主张。

二、武汉债务中,当事人可以以受对方胁迫而出具借条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借条。
武汉债务中受胁迫方,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系在对方实施胁迫且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受对方胁迫而出具借条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借条。

三、武汉债务中,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主张借款已归还但借条未撕毁,且提供了其与出借人之间的录音证据证明借款已还的,法院应如何认定。
证据规定对是否为非法证据明确了两个判断标准,即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据以上标准,在武汉债务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主张借款已归还但借条未撕毁,且提供了其与出借人之间的录音证据证明借款已还的,只要其提供的录音证据并未采用胁迫或窃听等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录音中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到相关个人的名誉,武汉债务出借人也承认其真实性的,法院就应当确认该证据具有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