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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深圳债务中如何处理欠条转化为借条的情况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6日

一则深圳债务案例,张某作为出借人、王某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一份深圳债务《借款合同书》。约定: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出借人张某借款5000万元,该深圳债务的具体数额按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据为准;借款期限20天;如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随后该深圳债务案中的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表明自己曾是Y煤矿的股东,该深圳债务案中王某才是煤矿的一个实际的控制人,并没有经过张某的同意,就私自将该煤矿8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收取了第三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该深圳债务案中被转让的股权中的20%是属于张某所持有的股权,但王某并未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张某。后经双方协商,王某同意支付5000万元给张某,遂向张某出具了欠条。


该深圳债务案中因欠条内容简单,为保障欠条的履行,双方又签订了深圳债务《借款合同书》,并增加了关于还款时间和违约金的约定。因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款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偿还借款及相应的违约金,由王某承担该深圳债务案中的相关诉讼费用。该深圳债务案在诉讼过程中王某辩称:上述书面协议都是都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不具有真实性;而该深圳债务案中的张某也不是股东,欠条所记载内容不真实;《借款合同书》签订后,张某并没有向自己实际出借5000万元,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本深圳债务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上述协议的认定举证责任问题,有认为,该深圳债务案中的欠条上的签字确为王某所签,是真实有效的,是对自己所承担债务的确认。该深圳债务《借款合同书》上双方签字均为真实,代表着真实意思表示。该深圳债务中的张某作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自己应有的的举证责任,王某否认借款事实需要举证证明。